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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销恶贯满盈 无视法律受到严惩

  发布时间:2010-11-02 12:17:49


    盗窃销赃一条龙,无视法律受严惩。2010年11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销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二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盗窃罪;2005年12月26日凌晨,马某伙同王甲(已判刑)到太康县城北孝友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荣某某停放的,标有“中国公路”字样的豫Pxxxxx号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盗走,价值20640元。次日凌晨,被扶沟县公安局崔桥派出所查获并移交江村派出所,退还给被害人。2006年2月4日凌晨,马某伙同王甲(已判刑)到太康县城第四初级中学附近,将李某某停放的豫PTxxxx号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盗走,价值18980元。2006年3月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查获,退还给李某某。2006年3月21日,马某伙同王乙(已判刑)到扶沟县崔桥镇苑庄村苑某某家中,撬门入室,将苑某某的一辆价值2765元的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盗走,王乙得到马某200元赃款后,该摩托车由马某占为己有。2006年4月6日,马某伙同王甲(另案处理)驾驶松花江面包车到太康县芝麻洼乡苑寨村白某某家中,撬门入室,盗窃价值900元的海尔V6彩色电视机一台。后二人将电视机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案发后退还失主。2006年3月3日,马某伙同王甲、王乙(二人已判刑)驾车到太康县芝麻洼乡王桥村,翻墙进入王某某院内,将堂屋门锁剪断,盗窃价值862元的TCL彩色电视机一台及现金700元左右,后王甲将电视机以70元的价格卖给通许县四所楼乡的李某,赃款挥霍。2006年4月29日,马某伙同王甲(已判刑)到太康县芝麻洼乡王庄村,翻墙进入孔某某家中,将堂屋门撬开,盗窃价值637元的21寸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后被二人以30元的价格卖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5月份,陈某某帮助王丙(另案处理)将他人盗窃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HJ125-7型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二某,案发后退还失主魏某某。2010年4、5月份的一天,由王某某从中介绍,周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王丙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价值2535元的钱江两轮摩托车,王某某得赃款200元。案发后退还失主李某某。2010年5月份的一天,经陈某某介绍,王某某用其价值400余元的“藏獒”犬,在太康县同王丙换取他人盗窃的价值3570元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退还失主韩某某。

    综上述,马某涉案盗窃金额45000元,退赃 40520元 ;陈某某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6720元,已退赃;王某某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6105元,已退赃;王二某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3150元,已退赃;周某某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2535元,已退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王二某、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介绍买卖赃物,其行为均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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