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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10-11-02 09:52: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式各样的车辆步入寻常百姓家,车辆急剧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给很多家庭带来不幸,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交通肇事来说,行为人是出于过失;对交通肇事逃逸来说,行为人却是出于故意。要想吃透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须认清上述两个不同而又相关的问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救治被害人,主动包赔财产损失,尽最大努力帮助被害人,尽一切可能尽量避免更多的财产损失。而是从自我利益出发,不想包赔损失,更不想受法律追究,于是便是逃之夭夭。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逃犯”最终被抓捕归案,接受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不是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定罪情节,而是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情节,属量刑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是综合整个案情,纵观全局,考虑到逃逸造成后果的不同情形,在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作出合法的判定。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相似,但其量刑明显轻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有助于一些不法行为人出于个人极端自私的目的继续发生更大的惨剧。正是出于这一原因,许多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案发后,故意将没辗死的被害人辗死,从这一角度看,这无异于故意杀人,但是行为人因此受到的刑罚却远远轻于故意杀人的刑罚。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法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发表不同的意见,但大都趋向于加重交通肇事逃逸的刑罚。交通肇事逃逸,是违反社会公平正义、泯来良知的行为,为世人所唾弃,对这种不耻的行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交通肇事行为人逃逸后,往往是东躲西藏,不敢抛头露面,再加上害怕被警方抓捕,更不敢与家人联系,为生计隐名埋姓,为生活所迫甚至挺而走险的也不乏其人。逃逸的生活使这些肇事行为人一错再错,一步步走向毁灭之路,他们的行径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

    交通肇事本是过失行为,如果发生事故后,行为人能做到积极救助被害人,尽力弥补财产损失,让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以谅解,就可赢得从轻处罚。交通肇事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应积极逃跑,而应正视自己的失误,正视所发生的事故,用自己的行为尽力挽救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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