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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保险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0-11-02 09:50:54


    近些年来,保险业作为新兴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各种险种涌现保险市场,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比较混乱,有关保险的法律还不完善。老百姓对保险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对保险代位权如何取得知道者更是寥寥无几,现笔者谈谈如何取得保险代位权。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款规定,保险代位权的取得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是前提。只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及于保险标的进行赔偿。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当然也就谈不上保险标的的损害,也就更谈不上保险人赔偿。2、保险人已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是关键。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就其损害进行赔偿以后,才能取得保险代位赔偿权。如保险人还没针对保险标的损害进行赔偿,就取得代位求偿权,那么被保险人的损害可能会很难得到实质上的赔偿,甚至是不了了之,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从保险损害取得现实来看,这也不是切实可行的。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金额为限是额度。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出其已给付保险金的金额。如果被保险人追偿少于保险金额的话,该超出追偿的部分就由保险人自担风险。如果被保险人追偿大于保险金额的话,就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被保险人仍旧享有向致害的第三人进行求偿的权利,而且该超出部分只有被保险人有追偿权,保险人无追偿权。而且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超出保险金部分行使追偿权利,也不影响被保险人行使其他权利。当然,在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时,被保险人须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因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见证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作为事故当事人对保险事故可谓最有发言权。

    《保险法》上述该款规定,表明保险代位权的取得须达到上述三个条件,但实际上并不只是这三种条件完全符合,保险人就能取得保险代位权。本人认为,保险代位权取得除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是针对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根本无法取得保险代位权。人身保险涉及人身健康、人的生命等,而这些都是人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人身保险标的一旦出现保险所规定的种种情形,保险人就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可就损害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人身价值、生命价值等是无价的,被保险人得到的“双重”损害赔偿仍没有超出其应该得到的赔偿范围,也不违反作为保险宗旨的补偿损害原则。

    随着保险日益步入老百姓的生活,保险给咱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老百姓对与保险密切相关的保险代位权应有所了解。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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