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销赃一条龙,六人最终被判刑,得不偿失酿苦果,竟为行窃破产厂。近日,扶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王某徒刑3年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鄢某、许某徒刑2年罚金5000元。
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冯某、冯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对已宣告破产的位于扶沟县工业路的河南省气缸盖厂院内厂房上的铁梁等物品实施盗窃,并通过电话联系以每晚上1000元的价格租用秦某的铲车到缸盖厂进行“作业”。当天下午4时许冯某找到缸盖厂看守人员被告人鄢某,让鄢某为晚上的盗窃行动提供方便,被告人鄢某又将此事告诉同室看守人员被告人许某。当晚8时许被告人冯某、范某、王某与冯某、冯某等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等车辆,携带气焊等切割设备,在被告人鄢某、许某的配合下进入缸盖厂院内,在参与实施盗窃人员签名后,名单由被告人范某保管。当晚9时许被告人冯某将租用的由曹某驾驶的铲车带至缸盖厂院内。后被告人王某转到缸盖厂院内,见到被告人冯某并得知冯某等人盗窃铁梁等品后,被告人王某主动要求参与,并按照被告人冯某、冯某的安排,与被告人鄢某、许某一起负责看守大门。被告人冯某、冯某等人现场指挥铲车将铁梁、铁檩等物品拉下,并由冯某(另案处理)等人用气焊进行切割。被告人范某、王某等人按照冯某等人的分工将切割后的铁檩等物品装上机动三轮车,由被告人范某等人按照冯某、冯某等人事先联系的地点拉至某废品收购站,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将所盗9吨多重的钢材卖出,卖得赃款20000元,次日上午由冯某领取。次日下午,被告人冯某将名单从被告人范某手中要走,由被告人冯某、冯某等人用于分赃。后被告人范某、王某、王某各分得赃款320元,被告人许某分得310元,被告人鄢陵某分得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范某、王某、王某、鄢某、许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20000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某等人参与了人员的联系与分工、现场指挥、赃款分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范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王某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