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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植树影响庄稼 原告以侵权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02 09:45:19


    相邻关系须谨慎相处,稍有不慎就可能侵权。本案系因植树致侵权,因为此相邻产生积怨。

    扶沟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与四被告(均姓郭)均系扶沟县麻里村委第三村民组村民。2003年麻里村委调地,并修建了乡间柏油路。被告郭某以自己名义与麻里村委于2004年12月27日签订一份路边植树管理承包合同。四被告依据郭某签的承包合同种植了杨树,其中路东208米东临原告的责任田。四被告的杨树栽上了一年多后,原告在自己的责任田也栽了两行树。第一行距被告的树1.6米,第二行树距被告的树2.65米。2009年原告将自己栽的两行树伐掉。

    法院认为,四被告承包栽种的杨树已基本成材,确实影响了原告的庄稼生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四被告伐掉杨树停止侵权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四被告将位于原告责任田西边的杨树一行伐掉。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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