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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0-11-02 09:43:29


    据官方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这些数目字令人大为震惊。现实中的交通事故让人触目惊心,媒体上报道的交通事例更是骇人听闻。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涌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车辆的急剧增加,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发案率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针对交通肇事罪,本人阐述以下几点: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特征。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给交通肇事罪下了定义,即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要求行为人须是达到16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也就是说,此时上述几种人员已和肇事者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对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来说正是其特殊之处,这也是作为交通肇事主体比较例外的地方。

    2、主观方面。主观上要求行为人须存在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义的过失,虽然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其应该对不该发生的事故有所预见而且应当预见,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才酿成交通事故。当然肇事司机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因酒后驾驶、超速、闯红灯等种种违章驾驶才造成的交通事故,其违章驾驶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观过失只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持的态度是过失。要注意违章故意与肇事过失是二个不同的问题。

    3、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

    4、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表现为无视交通运输管理规,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交通肇事罪不仅只是侵犯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包括侵犯公共财产、私人财产。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其实也是其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上述四个特点也是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四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标准就是是否符合该罪构成四要件,符合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符合则构不成该罪。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其量刑分为三个层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量刑情节。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量刑最重的情节。

    上述三个层次层层深入,紧密结合,互相渗透。在给具体个案量刑时要考虑案情方方面面,结合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心态等各种情况,严格按照量刑标准,给案件作出一个最为适合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的补救措施。

    虽然我国已进入法治时代,但法盲还是为数不少,许多肇事司机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遭受惩罚,再加上不懂法,发生事故后索性逃跑,致使许多本来可以得救的被害人终生残疾,甚至惨死。那些肇事后逃逸的不法分子最终还是会被抓捕归案的,而逃逸是法定量刑加重情节,事后逃逸往往会加重量判。自首是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酌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肇事司机引发事故后,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主动报案自首,主动救助被害人,弥补受害人财产损失,赢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为自己减轻罪责。

    交通肇事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带来不幸,给许多家庭带来灾难,愿社会上的人们尤其是司机们行车时时处处提高警惕,切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环境。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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