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自愿认罪,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六名朋友在王某家玩耍,后来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及其他六名男孩、两名女孩又一起外出玩耍,在走到扶沟县某幼儿园东边的东西路上时,拦住被害人章某、齐某,后将二人领到扶沟县北关火车站西一水闸附近河堤上,向被害人章某索要10元现金,向齐某索要32元现金,继而被告人伙同其他人对被害人章某进行无故殴打。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寻求精神刺激,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