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同是打工兄弟,却两刀插肋,将黑后伸向同难兄弟。2010年10月2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都是在扶沟县城的打工人员,都租住在谢某某经营的某某旅社四楼,且房间相邻。 2010年5日28日上午,张某某乘无人之际,用手将刘某某租住的房屋门锁弄断,将刘某某床褥下放的3400元现金盗走。当天被发现后,张某某退出赃款200元,剩余部分自己挥霍。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