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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点存有安全隐患 出事故施工人理应承担

  发布时间:2010-10-27 10:30:10


    交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因施工引发交通事故不断。施工人施工切注意安全,否则酿成事故责任难免。

    扶沟法院查明,2010年2月25日晚上21时左右,三原告乘坐由李某某驾驶的归本案原告李某所有的小客车从扶沟县城返至韭园镇,该车由东往西途经311国道五里店路北加油站附近,撞到因道路施工在路中堆积的土堆上,发生该车侧翻,造成三原告受伤及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及时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救治,由司机通过拨打“95518”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当晚21点40分,当地保险公司派人到达事故现场。驾驶人未向当地交警部门报警,事故现场未进行勘查确认。河南光彩公司是事故发生地段的经营管理单位,且2010年2月23日该公司对事故发生地附近的路桥实施养护、维修。三原告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原告李某计47306.89元,原告郑某计21339元,原告史某计1173.39元。原告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通过保险公司获车损失保险金33886.10元。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资料,结合原、被告证人陈述,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河南光彩公司路桥施工现场。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车辆的驾驶人在夜间驾驶时,客观上存在观察不周、措施不力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固定现场。因此,该车辆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通过保险公司获车损失保险金,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赔偿权,故该车损失保险金理应扣除。三原告的损失扣除车损失保险金后,就下余费用由被告河南光彩公司按60%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被告河南光彩公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扣除车损保险金后60%的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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