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重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对一些矛盾尖锐、政策性强、有上访苗头的行政诉讼案件,院领导亲自参与,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汇报,争取县委、县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主动与所涉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共同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机制。为增强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对一些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在接受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的同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协调。
三是建立人民陪审团介入协调机制。根据行政案件的案情需要,选用不同专业类型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协调。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团成员的职业优势,钝化官民矛盾,促使案件顺利审结,不留隐患。
四是建立案后督促履行机制。对协调撤诉的行政案件,为防止案结事未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协调协议和承诺,跟踪监督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促进其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