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寻衅把人伤 进了班房才知慌

  发布时间:2010-10-27 10:18:32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酒后骑自行车行至扶沟县某购物广场门口时,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姜某相撞。刘某以被害人姜某骑电动车撞自己为由,拦住被害人姜某不让其走,又采取手掌扇,脚跺等方式对姜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姜某的伤情程度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任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