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打工者,出门在外,本应相互帮助,但张某却趁无人之际,盗取邻居钱财,最终等待他的将是刑法的严惩。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邹某都是扶沟县城的打工人员,都租住在谢某经营的某旅馆四楼。201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乘无人之际,用手将被害人邹某租住的房屋门锁弄断,将邹某床褥下放的3400元现金盗走。当天,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200元,剩余部分自己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