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本来应被视为 “上帝”,2010年10月27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老板却因与顾客发生一点争执就打大出手,致顾客轻伤。
2010年8月13日下午,被害人谷某与他人在扶沟县某乡的一家饭店吃饭时与老板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告人老板胡某用空酒瓶将被害人谷某左眼上方砸伤,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判决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