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邹某同是县城外来打工人员,张某却把手伸向了邹某这个租房而居的邻居。2010年10月27日,扶沟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邹某都租住在谢某经营的某旅社四楼,且房间相邻。201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乘无人之际,用手将被害人邹某租住的房屋门锁弄断,将邹某床褥下放的3400元现金盗走,并且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