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因酒后骑车与他人相撞,便动手打伤他人,结果换来拘役三个月,接到判决的他后悔不已。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11月8号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骑自行车至扶沟县城西关一峰购物广场南门附近,与骑电动车的姜某相撞。被告人刘某以姜某骑电动车撞住自己为由,拦住被害人姜某不让走。又采取手掌扇、脚跺的方式,将被害人姜某打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姜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姜某医疗费用2400元,取得了被害人姜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