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他人盗窃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125-7型摩托车让陈某帮助销售,陈某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
2010年4、5月份的一天,经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在太康县将他盗窃的价值2535元的钱江110-9型两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王某得赃款200元。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他人盗窃的放在其开的饭店里的受害人韩某价值3570元的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与胡某的藏獒犬交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