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0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酒后到本村村民刘某的烟酒门市部买烟,因刘某正忙,没及时给其拿烟。被告人杨某便对刘某殴打,后又持砖块砸伤刘某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等费用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