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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均不到庭 法院裁定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0-10-27 09:48:37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因双方法定期日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裁定案撤诉处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197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始终一般,只因子女尚小,未提离婚。2010年,子女均已各自成家,原告李某决定与被告路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随后原告就离家去了新疆。法院在依法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原、被告后,做好开庭准备。但开庭当日,原、被告均未到庭。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上裁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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