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购买赃车,不但未赚到钱,反而被处刑罚又罚金。2010年10月2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008年12月份,李某购买刘某、班某某盗窃窦某某的豫P-xxxxx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价值24700元。2009年2月份,李某又以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某某。200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此车上缴给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2009年6月15日已退还给失主窦某某。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