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2003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甲、乙、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扶沟县大李庄乡某村高某甲盗走利农800型饲料11袋,价值1650元,玉米20袋,价值1440元及摩托车配件。2、2003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扶沟县包屯镇李岗村,盗走该村村民李某拖拉机斗一辆,经鉴定价值1700元。3、2004年2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甲、丙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扶沟县城南关,盗走贾某拖拉机斗一辆,经鉴定价值1080元。4、2004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扶沟县吕潭镇鸿昌职专,盗走方正牌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900元。5、2006年1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乙、丁、戊、寅(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扶沟县大李庄乡大李庄村张某的量贩,盗走帝豪牌香烟30条、磨砂许昌烟30条、漯河扁沙河牌香烟4条、许昌红硬盒香烟10条、郑州白盒豫香烟3条、黄色软盒许昌香烟50条,经鉴定价值65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