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无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离
作者:张 博 发布时间:2010-10-22 08:47:33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于1992年11月6日结婚,并在扶沟县大李庄乡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199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1997年11月2日生育一女。2004年原、被告一起去山东打工,后又转至杭州。2006年双方在杭州打工期间发生矛盾。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其与被告感情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