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分娩一年内 男方离婚被驳回
作者:张 博 发布时间:2010-10-21 15:19:04
近日,扶沟法院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董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被告于2009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被告婚前财有四组合柜一套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1.5匹空调等,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合法有效,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依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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