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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内猪仔死亡 出具欠条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21 15:17:36


    被告送给原告猪仔25头,并承诺一周内猪仔有事包赔,哪料交易后三天内猪仔开始死亡,最后竟剩五头,为此被告出具欠条,后又反悔不愿还此欠款。近日,扶沟法院审结此案,并判决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周某欠款10000元。

    2008年2月26日,被告为原告拉去25头猪仔,每头520元,原告当场付给被告13000元,被告留12800元。被告当场承诺一周内猪仔有病或死亡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交易后三天内猪开始死亡,最后剩下5头,后经原、被告及在场人刘某共同协商,薄某、陈某电话参与协调,被告同意赔偿10000元,并当场出具10000元欠条一份。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因买卖猪仔,形成的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债务事实清楚。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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