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因非法同居所生子女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非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
原、被告于2003年7月外出打工认识,于2004年元月一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进行婚姻登记。2004年4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张某某,其子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不合,经常生气,不能共同生活。被告于2008年3月份外出,现无音信。
法院认为,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不合,经常生气,被告于2008年3月份外出,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非婚生子张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