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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工商户 债务也要家庭担

  发布时间:2010-10-21 10:02:55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判决姚某与邵某连带承担所欠邹某的债务17300元。

    2007年,邵某之父经营一家化肥农药门市部期间,从原告邹某处赊销化肥、农药,共欠邹某款22700元,并出具欠条。其后归还邹某部分欠款,下欠17300元未还。2009年邵某之父去世,原告邹某数次向邵某及其母亲姚某催要欠款,二被告均以“无钱”拒不还钱。

    本院认为:邵某之父以家庭经营方式经营化肥农药门市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成员享用。因此,虽邵某之父去世,但所涉债务仍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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