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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骑车碰电车 打伤他人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0-10-21 09:59:20


    若不是酒劲在身,为何会无端打人,喝酒于人于己有害无益。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因醉酒而寻衅滋事一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骑自行车至扶沟县城西关一峰购物广场南门附近,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姜某相撞。刘某以姜某骑电动车撞住自己为由,拦住姜某不让走。又采取手掌煽、脚跺等方式,将姜某打倒在地。经鉴定,姜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刘某赔偿姜某医疗费等费用2400元,取得了姜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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