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老板致人轻伤,悔罪赔偿被处缓刑。近日,扶沟法院审结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8月13日下午,被害人谷某与他人在扶沟县固城乡第二初级中学斜对面的“红现”饭店吃饭时与老板马某发生争执并撕打,马某用空酒瓶将谷某左眼上方砸伤,后经伤情鉴定属轻伤。马某已对谷某赔偿治疗费及各种费用共计6000元,谷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足额赔偿谷某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好,谷某表示谅解,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