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悔罪赔偿换来谅解。近日,扶沟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3月25日14时许,刘某驾驶客车由南至北行驶至包屯镇二中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陈某撞至公路旁边的路沟内致其死亡,交通肇事后刘某逃逸,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12日刘某被扶沟县公安局包屯派出所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被告人在原赔偿12万元的情况下,又赔偿受害方4万元。受害人家属对此赔偿满意,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造成一人死亡,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对受害方已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