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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拒付 答辩无证据败诉

  发布时间:2010-10-21 09:18:44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如数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姜某某与原告所在的建筑队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姜某所在的建筑队为被告建房,包工不包料,房屋样式和被告姜某某西邻居所盖的房屋样式一样,工价为31000元。建筑施工时被告姜某某在场监工,并分四次支付原告28000元,2010年工程全部结束,剩余工价3000元未支付。原告垫付3000元钱支付给工人,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以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又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3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按双方达成的承揽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姜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未能提供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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