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脱逃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1992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李小某(二人已判刑)携带刀子,预谋在公共汽车上行窃。当日三人在扶沟县城北关乘坐一辆开往郑州的长途客车,行至大李庄乡高河沿村北时,李某某发现乘客卢某带一密码箱,即向李小某、李某使示意,李小某、李某即到卢某跟前,三人借故与卢某吵嘴,趁机盗走卢某身上的现金。而后,李某某看住卢某,李小某、李某即到车后面盗窃,被盗乘客苑某、王某气愤不过,即与同路的张某、苑某某等人进行反抗,李小某、李某就持刀乱扎。李某某见状也上前殴打反抗人员,并将苑某、张某扎成轻伤。三人作案后下车逃走,后又乘坐一辆开往新乡的客车,行至尉氏西时,被尉氏县公安机关抓获,并从三人身上搜出现金730余元。
(二)脱逃罪。1992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关押在扶沟县看守所。1994年7月24日,扶沟县看守所人员李大某(免予起诉)将被告人李某从监号提出与家人见面之时,被告人李某趁机逃跑,直至2008年4月30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关押期间逃跑,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