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与被告何某于200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葛某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被告何某自2005年3月份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没有任何形式的来往。被告何某的财产已于2006年从原告家中拉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联系夫妻关系的纽带,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基础,原告葛某与被告何某婚后没有任何形式的来往,双方已经分居四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葛某提出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