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小红支付原告小刘56660元(夫妻共同财产70825.42X80%)。
小红与小刘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因两人感情不合,小红遂于2010年2月份到扶沟法院起诉小刘要求离婚。法院于同年3月底作出了判决,判决小红与小刘离婚,判决载明小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七、八万元,小红不予认可,小刘又无相关证据相印证,法院没有支持小刘的请求。2010年4月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再次分割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刘作为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小红在某银行的存款记录,法院共调取两组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一方不得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而小红于2010年1月25日支取的两笔定期存款共计50099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前15日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存款 ,还有另外活期帐户的2万余元。共累计70825.42余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认定小红在离婚诉讼中有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