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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引纠纷 无理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0-20 09:49:29


    政府把通道划宅基,邻居为此发生争执。近日,扶沟法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扶沟县政府及第三人李某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与第三人系东西隔路邻居。1991年3月9日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将东至郭民科、西至公用通道、南至张天锋、北至公用通道,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院内使用面积南北长10.59米、东西宽13.09米的直属公房出售给第三人,1992年5月11日被告为其颁发也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原告购买了张某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北大街148号的房屋,2006年3月1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原告建厨房时,第三人以原告所建厨房占用了公共通道为由阻止原告建房,原告持房屋所有权证以第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2009年12月23日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原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因此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第三人之间只是对相邻公用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该纠纷应由有关部门解决。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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