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特别是在经济交往方面,人们之间更是发展的越来越深入。经济体制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为人们更活跃于市场经济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近年来,个人合伙日益增多,而且形式多样,形成了一定的个人合伙模式。个人合伙这种形式与人们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个人合伙为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个人合伙,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个人合伙的定义、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有别于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个人合伙的成立,首先合伙人之间要有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等事项。只有对合伙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才能使合伙人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可见,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合伙人乃至法院处理解决合伙纠纷的凭据。
(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不同于其他出资方式的是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须按协议出资,如果合伙人不按照协议出资,违反出资约定的,就得承担违约出资的责任。这就是有权必有责的具体体现。
(四)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共同经营、共同执行,当然另外约定有合伙执行人的或者隐名合伙的除外,而且除外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监督权,可以随时监督,这赋予了他们更充分的行使权利,对这些除外的合伙人来说,这无异是变相的共同执行权。
二、 个人合伙的分类。
(一)按合伙人的多少分为二人合伙和多人合伙。合伙人是二个人以上的自然人,这说明合伙人可以是二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按合伙人是否隐名分为隐名合伙、显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等,不参加实际的经营分享营业利益,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的合伙。显名合伙是相对于隐名合伙的概念,是全部合伙人均参与合伙经营,并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一般合伙。但在隐名合伙中,也存在显名合伙人,他们是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另外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信用出资,这为隐名合伙中的显名合伙人提供了一个更宽松的环境,其目的不过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显名合伙人的利益。
三、个人合伙的作用。
现实中,有许许多多的合伙人因为合伙事务产生争端,吵吵闹闹,甚至大打出手成为仇人。对于个人合伙,当然由于合伙人自身素质、人生价值、性格等诸多方面的迥异,对合伙事务处理意见难免会产生分歧,以致散伙,甚至对簿公堂。的确个人合伙存在着一定弊端,但个人合伙可以更好、更充分的利用闲散资金,更好的利用人力资源,凝聚集体智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挥众人的聪明才智。个人合伙这种模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认可并使用,为人们提供一个大显身手的机会,也为人们创造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可以说,个人合伙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总而言之,个人合伙利大于弊。
对于人力、物力、财力不足的人们来说,个人合伙这种模式不妨一试,既可解决自己的难题,又可为自己创造价值。在具体的个人合伙事业中,克服个人合伙缺点,充分发挥个人合伙优点,使个人合伙事业经营恰到好处,带来更多的回报,这才是人们所期望的个人合伙。也只有这样,才会避免合伙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