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接妻未果反砍人 莽汉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01 10:04:30


    小两口闹矛盾要离婚,妻子生气回了娘家,丈夫来到岳父家接妻子回家,与岳父、小姨等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该男子举起菜刀朝其岳父、妻姐砍去,致妻姐重伤、岳父轻伤,自己不仅获刑赔偿,而且割裂亲情,给家庭造成难以弥合的伤痕。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其妻姐司某医疗等费用共计54389.69元。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其岳父司某某医疗等费用5731.70元。驳回被害人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某因与妻子关系不和,正闹离婚。2009年8月9日下午,杨某某到其岳父司某某家叫妻子回家,与妻姐司某、岳父司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司某脸部、左手砍伤,将司某某右前臂砍伤。撕打中,杨某某的腰部、背部被砍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司某右眼失明,属重伤。司某某右侧尺骨骨折,属轻伤,杨某某腰、背部创口累计长达30.5cm,属轻伤。

    司某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周口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7157.69元(票据12张),鉴定费500元(票据1张),交通费111元(票据9张)。

    经周口桐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伤残鉴定,司某右眼失明属七级伤残;左手拇指功能丧失情况属九级伤残。

    司某某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4876元(票据1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司某、司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