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聂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4日中午,被害人侯某某和他人在本村村民吴某家喝酒,期间被告人聂某过去,因劝酒二人发生争吵,后二人走出吴某家到吴某家东边的沟里发生厮打,后被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头部挫裂创口累计长7.2cm,左胸第5、6、7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之后被告人外出。2010年4月被告人聂某回家,同年4月12日在本村干部及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害人侯某某与被告人聂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聂某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医疗费及其它各种费用5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聂某的亲属已将5000元付给了被害人侯某某,被害人侯某某对被告人聂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