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7月9日、7月21日及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同杨某某(已判刑)、何某(已判刑)三次到扶沟县城关镇书院小区,分别盗窃被害人张某、郭某、张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各一块,后在扶沟县西关冯庙村附近废品收购站销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郭某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为718元。
2008年7至8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某、何某在扶沟县东关农行家属院盗窃被害人徐某公交车上电瓶两块、及价值1650.6元的松宇牌公交CF卡广告机一部;在扶沟县城关镇北关中行家属院盗窃被害人邢某公交车上价值1012元的骆驼牌50A电瓶两块。后在扶沟县冯庙村附近废品收购站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