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ATM机取款时,发现里面有一张信用卡,遂从卡中取走9500元。近日,刘某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扶沟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插卡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一时糊涂的刘某没有选择将卡上交银行、寻找失主的正确方式,而是分4次从卡中取出现金共9500元后匆匆离开。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将9500元退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信用卡,便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