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江某、培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2009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培某伙同聂某、赵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鄢陵县境内,跟随被害人刘某从郸城县前往郑州市送面粉的货车,扒窃白雪牌面粉52袋,价值3000多元,当晚在鄢陵县某村附近,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另案处理)。2010年4月24日,浙江省某派出所将被告人江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培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培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