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巧立名目收回扣 单位受贿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0-09-29 11:54:23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单位受贿案,被告单位扶沟县某镇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胡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4年至今被告人胡某任扶沟县某镇中心校校长期间,学校在履行对全镇中小学的教学管理职能中,以手续费、培训费,发行费、劳务费等名义收受幼教教材,中招照相、作业本等各项回扣共计100851.5元,所收款项用于某中心学校的日常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扶沟县某镇中心学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胡某身为校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单位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收款项系用于公务开支,其个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