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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存争议 所颁证应撤销

  发布时间:2010-09-27 16:27:28


    土地使用权关系民生,国家机关颁证须慎重。近日,扶沟法院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何某土地登记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原告是第三人的西邻之一,1989年原告与梁某离婚,通过法院调解林某和其儿子取得本案所争议宅基上的房屋所有权。2000年4月,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南北长15.9米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第三人使用。被告进行地籍调查时在没有原告到场指界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所占用的部分土地划至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内。

    法院认为,被告在为第三人进行土地登记时,原告在本案所争议的宅基上就建有房屋。且被告将原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划在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内范围内。《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被告在土地登记时,明知原告在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在未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进行登记,被告的土地登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原告是第三人的西邻,被告在进行地籍调查时,未让原告到现场指界,属颁证程序违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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