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楼房换邻居土地,为建楼出钱不兑承诺。近日,扶沟法院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靳某土地互换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补偿给原告某块土地东西10米、南北20米。
原、被告责任田地相邻,当时均建有鸭棚。2005年6月被告建房,用原告鸭棚地东西10米、南北20米。因在办理建房手续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被告向乡里和组里交款9600元,被告认为所用地已买,便不给再给原告地。后给双方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建房用原告地是事实,原告为此损失了集体分给自己土地,被告用原告地建房取得了利益,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及诚实守信原则,被告应以同等土地予以补偿。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