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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 事发遭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0-09-27 16:24:04


    离婚时常某企图独吞财产,最终行踪败露分得财产20%。近日,扶沟法院审理刘某诉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常某被法院判决支付刘某80%的共同财产,本来可能均分的财产自己只得到20%,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刘某与常某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2月6日我院受理常某诉刘某离婚一案,2010年3月29日我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判决载明刘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无相应证据,未支持其诉请。2010年4月22日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申请我院调取常某的存款记录。经调取存款记录,查实70825.42元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常某支取的时间在离婚诉讼前不久,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被告常某在离婚诉讼中有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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