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甲与乙、丙、丁(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耕牛。当晚甲用一辆摩托车将乙、丙、丁送到扶沟县大新镇某村附近后回家,乙、丙、丁三人把戊家的两头耕牛(一大一小)盗走,并直接卖给甲。经鉴定两头耕牛价值7700元。另查明,被告人甲将大耕牛以1600元卖掉,小耕牛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事前与他人预谋盗窃耕牛,事后又予以购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