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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区区百元 竟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10-09-25 10:36:39


    因为一百元,成了抢劫犯。近日,我院审理一起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一案,判处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扶沟县包屯镇“蒲公英”网吧,见被害人李某正在上网,便将其拉到网吧对面胡同内。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一百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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