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被告人郝某犯贪污罪一案,判处郝某犯贪污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9月份,扶沟县包屯镇马村小学教师宋某去世,郝某利用负责管理教师工资的便利,违反规定,未停发宋某的工资。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份,把宋某的工资打到自己工资本上,2008年12月份之后,用宋某的姓名办了一个工资本,领宋某工资直到2009年5月份,共计26681.7元。用其中的17882元支付宋某妻子的抚恤金、遗嘱补助及丧葬费。剩余8799.7元被告人郝某据为已有。被告人郝某于2010年7月9日退出赃款933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已故教师宋某工资8799.7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郝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贪污数额不满一万元并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