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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投案未晚警后人

  发布时间:2010-09-25 09:36:01


    2009年3月8日家住扶沟县的朱某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的那段日子终日坐卧不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下,2010年1月6日朱某终于跨进公安机关的大门投案,并且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最终得到从宽处理。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豫P035××号农用货车沿S102公路由南向北行使,当行至138KM处,因车辆偏左行使,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使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及三轮车上乘坐的何某、何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朱某下车后逃离现场。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丧葬费用等107000元,何某亲属丧葬费用等125000元,何某某亲属丧葬费用等115000元。2010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肇事并逃逸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事故罪。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后又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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