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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偿还 拒不到庭也得还

  发布时间:2010-09-25 09:34:56


    欠债还钱,理所当然,欠债不还,法不容情。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货款66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村里经营一农资门市部,2008年10月份,被告胡某二次在原告李某处购买农药,共计欠款6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清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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