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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短信太过火 承担赔偿二千多

  发布时间:2010-09-21 11:30:31


    2010年9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玩笑短信导致侵权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李某与葛某均是扶沟县某村村民,2007年12月的一天,李某收到一条短信:“我是你爸,李某。”其随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经查手机号码为同村葛某。2008年12月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葛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恤金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遭受非法侵害,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可根据受害人一方要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恤金。本案中,葛某向李某发送有辱骂内容的手机短信,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判决葛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恤金2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某外出打工,逃避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做其家人思想工作,但因不配合,查找葛某财产线索无果,案件曾一度陷入僵局。2010年9月初,在得知葛某返乡后,执行人员几经波折找到葛某,耐心细致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葛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针对本案的执结,一方面表明执行案件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执行力度要落实到行动中去,灵活掌握执行方法,巧妙运用执行艺术,多措并举才能打开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县人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依法参与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意识及能力显著增强;同时,法律在逐步拉近和每一个公民的距离,依法治国已深入人心,成为党和国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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