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分协议双方发生争执,叔叔把侄、侄媳告上法庭。我院认为该协议不是合伙协议,于是判决驳回了叔叔的诉请。
原告马某某是被告马某的叔叔,被告马某与郑某是夫妻关系。2007年2月26日,被告马某亲笔书写协议一份,原、被告均签名。后二被告不履行该协议,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2月26日原、被告签定协议不能认定为合伙协议,实际上是二被告对原告所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约定,也是二被告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原告可就追溯劳动报酬进行诉讼。原告虽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其仍要求按合伙关系进行处理。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曾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